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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務派遣中一般會涉及三方面的角色;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用工單位)。

  一、勞動者

  1、應當遵守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的規章制度高雄臨時工,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2、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3、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4、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高雄臨時工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二、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

  1、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2、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3、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高雄臨時工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4、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5、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6、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7、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三、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用工單位)

  1、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高雄臨時工,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6、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7、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8、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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